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体会议的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据《平罗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市中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结合本院实际, 制定本责任状。 一、党风廉政建设共分三个方面实行百分考核,其中领导干部廉洁自律35分、党风廉政建设35分、责任追究30分。
二、各分管副院长对分管的庭、科、室、队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党总支书记对总支委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庭、科、室、队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学习教育、组织管理、落实之责。
三、各副院长、党组成员、党总支书记及庭、科、室、队的领导,要带头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勤政廉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二)严格遵守和执行自治区高院“八条高压线”:严格禁止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托人(含法院工作人员)的请吃请玩;接受钱物或要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律师,或在审理、执行案件时与当事人有不正当接触;截留、挪用涉案款物或拉赞助;泄露审判秘密;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托人打牌、赌博;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串通一气,制造伪证,偏袒一方当事人。
(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四)认真落实、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副科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把遵守廉洁自律有关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认真参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严格对照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抓好自身的廉洁自律。
(六)认真落实中央和县委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关于改进作风的“八项规定”和县委有关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
()要维护班子团结,任人唯贤,处理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严格按照规定推选法官和干部,纠正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带头发扬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加强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理一切事情。
(七)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不以任何方式收礼送礼,不为亲属谋私利,不接受企业和当事人的宴请、旅游。
(八)要认真组织好对本部门干警的政治学习教育,按照院里安排,适时组织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的党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党的优良作风教育。按照县委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坚持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九)认真组织好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把此项工作做为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确保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逐一落实。
(十)要抓好干警的廉洁自律,严格执纪、坚决纠正“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要积极开展“廉洁法院”、“廉洁法庭”、“廉洁法官”、“廉洁家庭”创建活动,以及多种形式的助廉、倡廉活动,不断推动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切实改进作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十一) 带头遵守有关禁酒的规定。严格执行本院《关于加强对八小时之外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廉洁守法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发现不良苗头及时提醒和纠正。保证干警在任何时侯不发生违法违纪的行为。
(十二)要善于总结工作经验,严格按照责任状的要求和中央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自查自评,总结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制定整改措施。
四、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分管院长、庭、科、室、队领导应向院党组做出书面检讨:
1、干警被群众举报的人数(以纪检核实的为准)超过分管部门的干警人数五分之一的。
2、带头违反禁酒规定或本部门干警违反禁酒规定经查实两次以上的。
3、干警中有一人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4、本部门干警被诫免谈话人数达三分之一以上或被确定为 诫免对象五分之一以上。
5、发现干警违法问题既不查处又不及时报告纪检部门的。
6、部门因接待方法不当,造成与当事人发生争吵,导致当事人上访告状,达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7、因一人违纪或部门的党风廉政工作被上级扣分,导致下降一个考评等次的责任领导。
8、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考评在80分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分管院长、庭、科、室、队领导要向院党组或任命机关引咎辞职:
1、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2、对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三)对发生上列㈠㈡情形,实行评先、评优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一票否决。(含县委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责任奖)。
五、考核内容
(一)廉洁自律(35分)
领导干部模范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外,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有领导职责。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抓好教育,带好队伍,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稳定大局。
管辖范围内干警违法违纪被群众举报的(经纪检核实)1人次扣5分,受到处分的扣10分;干警中闹无原则纠纷的扣2分;拒受礼品、钱物的(经纪检核实)每人次加2分。
(二)党风廉政教育(35分)
对党风廉政建设认识明确、态度端正,庭、科、室、队每月组织一次廉政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有记录、有落实、有小结。
教育未按规定落实,无计划、无记录或记录不全、无小结,每少一项扣2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不认真参加集体性教育学习活动的,每人次扣2分;干警队伍作风散漫,无组织无纪律,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分配的每一人次扣3分;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的,每人次加2分。
(三)责任追究(30分)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并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案件评查和院长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止,如实报告,积极配合纪检监察的查处工作,年终12月20日前各副院长、庭、科、室、队领导要写出个人廉洁自律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自查报告。
发现违纪问题不及时制止的每一次扣2分。年终无自查报告的扣2分。
平罗县人民法院
二O一四年 月 日
院 长(党组书记):
2014年 月 日
副院长(党组成员、党总支书记):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