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月底,中宁县、海原县等地的枸杞种苗就会迎来售卖高峰期,只待发芽即可交货。
“不同的枸杞种苗有着迥然不同的自花结实率、果粒整齐度、抗逆性和抗根腐病能力等,不少种业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研发更高品质的种苗。但好的种苗人人都想种,有时一不小心就会造成侵权。去年至今,银川中院共受理10起涉枸杞种苗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曾琳巧表示,枸杞是宁夏特色产业之一,银川法院一直以司法保护助力枸杞产业健康发展,行销远方。
一起纠纷,两次鉴定
“我方提交的证据显示你们已侵权,你方继续售卖会挤占我方市场,造成我方权益受损,所以我方申请进行行为保全。”
“我方对侵权有异议,申请进行鉴定。为了澄清事实,我们同意保持检材完整性,但你方得提供担保。”
“我方坚持进行行为保全,如果因保全错误造成你方损失,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供足额保函。”
4月2日,银川中院法官任朝霞就去年受理的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原告提出被告停止售卖种苗的诉讼保全申请,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询问。
2024年7月,某种业公司偶然发现王某繁育的33万余株枸杞种苗,与其投入诸多研发并获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A品种十分相似,遂采集样本送往宁夏农垦枸杞研究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符合A品种特征的苗木比例为96.67%,但王某不认可,某种业公司于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种业公司要求王某停止售卖种苗,赔偿自己的巨额损失,并铲除销毁全部种苗。”任朝霞说:“这批种苗2024年才硬杆扦插,当下正值售卖期,被告不希望自己的一年辛苦白费,想继续销售这批种苗。原告申请行为保全后,法院多次与双方协商,最终由原告提供担保,保额足以覆盖种苗售卖价值,被告同意停止售卖。”
诉中进行行为保全,既维护了原告所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诉求,也避免了一旦保全错误被告可能遭受的损失风险,双方均无异议。
但任朝霞仍思虑甚重,不侵权则罢,如果侵权成立,如此大量的种苗真要应原告的要求全部铲除销毁吗?
既要保护,也要发展
银川中院法官胡春燕最近也被这个问题困扰着。她手头的这起枸杞种苗纠纷,如今已开完庭,摆在当下的一个现实情况是,12万株苗木已发芽可售卖,全部价值不是一个小数目。
“对于原告诉请要求铲除侵权种苗,我们考虑是否可以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合作,以原告回购或者授权的方式让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被依法保护的同时,也让被告作为种植大户能够继续进行该品种枸杞种苗的繁育、售卖,以此兼顾农业生产的继续,避免造成资源浪费。”胡春燕表示,是否可行、哪条路径可行,还需进一步与双方沟通。
之所以如此考虑,既有经济、环保方面的顾虑,也因庭审现场被告吴某的陈述。
“我得知固原有一批枸杞种苗废弃不用,也没有人去处置,就拉了回来,租了地繁育。我并不知道种苗的品种是什么。”对于吴某的辩解,胡春燕在庭上释明:“即便不知情,也要举证证明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以及合法授权的供货方等,否则还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庭审后,如何预防“不知情”的侵权成为胡春燕心头的一根“刺”。她经调查发现,由于种苗肉眼难辨,散买散繁育情况在中宁、海原并不少见,“不知情”的侵权不在少数。如何减少甚至避免侵权?胡春燕的办案记录中,记着诸如“法院普法宣传”“企业明确标识”“种植户合法渠道购买”等方式。
既用准绳,也划红线
“我更希望种业公司能够在售前对自己的种苗设定有效的保护机制,比如明确标识、废弃苗木及时销毁、提供便利正规的途径方便农户购买等,而不是通过事后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品种权,让纠纷真正被‘扼杀’在萌芽状态。”在银川中院法官张旭霞看来,侵权一旦发生,原告的销售市场会在一定程度上被侵占,给企业发展带来阻滞,不利于乡村振兴,也不利于经济发展。
她的手里,有两份某种业公司状告两农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诉状。
记者发现,两农户的枸杞种苗种植面积都在1亩上下,农户表示自己的种苗是从各处散买而来,销售方不少都是流动摊贩。
“来源不明导致侵权发生,起码侵权事实确认后,可以根据过错程度、收益、给种业公司造成的损失等来判定侵权赔偿的额度。”张旭霞表示,比较麻烦的是在某些纠纷里,农户会坚称种苗是自繁自育自用,并没有商用。
“作为一种反哺机制,我国保留了农民对种子自繁自用的权利。法律也明确凡是农民在其家庭农村承包经营土地范围内的自繁自用行为,均属于侵权例外。”张旭霞表示,既要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正当权益,又要防止滥用“农民特权”实施侵权行为,如何实现农民与品种权人的利益平衡,自己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
“难办并不意味着却步不办。枸杞种苗案件所涉苗木季节性强、案件取证难,我们就采取诉中保全措施,及时固定侵权证据;案件技术含量较高,事实认定复杂,我们就引入鉴定程序。”曾琳巧表示,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原则就是要保护也要发展。在每一起纠纷中充分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目的、规模以及是否营利等因素,既保护合法权益,又防止权利滥用,需要逐步摸索建立起“个案办理—类案梳理—行业治理”的工作机制。
(原文载于《宁夏法治报》4月14日头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