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 荣)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肖永生、肖飞等60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肖永生等29人的上诉,维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肖永生通过贷款、借钱筹集资金的方式,先后在宁夏汝箕沟大峰矿区域承包煤场、煤矿、灭火工程,并先后投资成立以其为核心,聚集被告人肖飞、王平等人的宁夏永生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旺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家族式企业。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肖永生、肖飞先后组织人员在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红梁后山坑底、大峰选煤楼等多地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盗窃国有矿区煤炭,数量达13.6万余吨,价值达9211万余元,给国家矿藏资源、国有煤矿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永生、肖飞以家族成员为基础,以“永生实业”公司为依托,通过实施一系列有组织或为组织利益而紧密配合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肖永生、肖飞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稳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肖永生、肖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肖永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肖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九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永生等人提出上诉。宁夏高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原文载于《人民法院报》10月21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