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新涛)天气逐渐转暖,春意萌动,一座座温棚前农民们已开始忙碌备耕。而赵某却因一场“从天而降”的意外,与雇主马某就赔偿责任问题激烈争执、对簿公堂。
一场“从天而降”的意外
马某雇佣赵某从事保温棉被制造、安装等劳务,约定日薪200元。
意外发生在2024年5月。此时正值温棚备耕的关键期,某处温棚前,马某安排赵某往吊车吊钩上挂棉被。直至最后一捆棉被挂上吊钩,司机李某启动吊车,并大声提醒赵某远离吊钩下方。然而,赵某却站在原地并未远离。
“快躲开!”当保温棉被升至2米高时,捆绑的绳索突然断裂,百余斤的保温棉被将赵某重重砸倒在地。经医院诊断,赵某颈脊髓损伤、多发椎体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后经相关部门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谁为这起“意外”担责?
“已经提醒过你,是你站着不动,我凭什么赔?”赵某伤情恢复后,就赔偿问题与马某、李某多次协商无果,诉至贺兰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马某辩称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是对方违反基本安全规则导致意外发生,他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司机李某认为,自己只是受雇司机,整个过程中并无过错,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贺兰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同样受雇于马某,其行为后果依法应由马某承担,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马某未能充分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及必要的防护措施,对意外发生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吊车存在安全隐患,且在收到明确提醒的情况下,未能撤离危险区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我们对各自的责任已经清楚。”最终,承办法官依据双方过错程度,现场核算具体赔偿金额,马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4万余元。
安全这根弦,一刻不能松!
“安全不是单方面的责任,而是共同坚守的底线,一刻不能松!”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在判后答疑时表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发生,多因接受劳务一方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劳务人员心存侥幸、违规作业所致。同时提醒,接受劳务一方要加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配备齐全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安全培训,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劳务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摒弃侥幸心理,不违规作业,务必保护好自身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