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柴少娟 赵娟林)2017年6月中旬,原告甘肃甲公司与被告甘肃乙公司协商,甘肃乙公司拟将宁夏大唐国际青铜峡沙石墩梁风电场扩建工程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甘肃甲公司,因甘肃甲公司无安装施工资质,遂与天津丙公司商谈挂靠其名下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二被告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637万余元,尚有107万余元未支付,甘肃甲公司遂将本案诉至青铜峡市法院。
本案案情复杂,涉案双方均属外地企业参与宁夏建设。为了更好更快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了解案情,争取调解解决纠纷。2021年2月25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各带来几大箱的票据材料,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繁琐的对账,案件基本梳理清楚,争议焦点最终落在77万余元税款由谁支付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案件调解陷入僵局。此时,承办法官提出邀请税务人员到场,对本案税务的承担做专业的讲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赞同。法官遂联系税务局工作人员到场,讲明案情,税务人员仔细查看双方相关税务资料后,指出因为本案涉及的是外地企业在宁夏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原告甘肃甲公司承担在宁夏的预交税,被告甘肃乙公司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原告甘肃甲公司在宁夏预交税)。通过税务人员的专业讲解,双方当事人如醍醐灌顶一般,均心服口服。最终,被告甘肃乙公司表示愿意在2021年3月26日前付清剩余工程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考虑到双方公司均在外地,为了让当事人少跑一趟路,减轻诉累,承办法官当场制作调解书送达于双方,那一刻已经是晚上9时许,双方当事人一边整理着成箱的证据资料和行李,一边赞叹案件处理的好。
本案中承办法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情理为桥梁”的原则,探索适合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适时邀请税务人员参与调解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