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灵武法院通过“法官+特邀调解员”双管齐下,妥善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既调出了“温度”,又解出了“速度”,切实维护了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承包了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一所学校内的建设分包工程,马某某受雇于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为教学楼安装玻璃。2023年6月23日,马某某安装玻璃时不慎从十几米高空坠落,造成全身25处损伤,经司法鉴定,马某某“左眼盲目4级,右眼中度视力损害”构成六级伤残;“颅脑损伤,右下肢肌力4级”构成八级伤残;“上颌骨骨折行内固定术治疗,张口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马某某因伤势过重产生嗜睡、精神恍惚、反应慢、双眼视力模糊、肢体活动障碍等后遗症,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无法从事任何工作。
马某某家属与两公司多次协商赔偿未果,便到灵武市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经过委员会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两公司共同向马某某赔偿41.35万元,并当场支付。因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员工购买过涉及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赔偿金额按照相关保险条例进行赔付,待保险理赔程序结束后支付。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却遇到了问题,因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失误导致保险合同中没有马某某的名字,即马某某无保险保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本已经平息的纠纷再次掀起了汹涌的波澜。拿不到理赔款的马某某家属无奈又找到两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马某某家属便起诉至灵武法院。
理赔无果再调解
“保险公司说他们公司的失误导致工人受伤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孩子遭了这么大的罪,两年了,赔偿款问题一直没解决,我们要重新起诉。”
2025年3月11日早上,马某某父母来到灵武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边递交材料一边哭诉着,两位老人满脸疲惫,眼眶泛红。
立案窗口干警收到案件材料后,立即进行了立案登记,并联系了马某某的代理律师及两个公司的代理人。考虑到案件跨时长,再进入诉讼环节花费的时间、费用对三方当事人来说都是累赘,干警便询问三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在征求了当事人的同意后,将案件分流至调解员处先行调解。
“您家孩子的情况我们也都了解,年纪轻轻的伤成这样我们看着心里也非常难受,我们是愿意赔偿的,就希望能商量个合理的赔偿数额,太高了我们也接受不了。”
调解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当天下午三方当事人就面对面坐到了调解室内,面对马某某家属的质问,两公司表达了他们的悲痛与无奈,但是对马某某家属提出的高额赔偿表示难以接受。
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导致纠纷久调不下。
多方联动化纠纷
调解员听了双方诉求后,明确了双方的争议焦点、找准症结所在。立即联合法官并与代理律师进行沟通,采用“背靠背”的方式“逐个击破”。对马某某家属进行情绪上的安抚,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又以雇主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为出发点,向其阐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向双方当事人阐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伤残各个等级的赔偿标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并从情理角度让双方“换位思考”。
在法官的指导下和调解员的耐心劝导说服下,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所缓和。
“综合考虑,建议再赔偿22万,你们能接受吗?”
调解员趁热打铁提出调解建议,并引导双方围绕着赔偿的数额、给付的方式展开了针对性协商。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及给付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在第二天收到裁定书后,两公司及时履行了给付款22万元。至此,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的成功化解,是灵武法院始终坚持积极搭建多元化解纷平台,充分发挥先行调解优势,从细处着眼、从小处着手,以低成本、高效率方式实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映射,彰显了近年来灵武法院在创新纠纷解决机制、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等方面所作出的积极探索与不懈努力。灵武法院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积极探寻化解纠纷的最佳路径,妥善办理每一起关乎民生福祉的案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