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0日,灵武法院民二庭法官庭前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修理合同纠纷,判决被告辽宁省某保险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车辆维修费170844元,支付给另一被告赵某车辆损失、施救费8892.5元。
2013年9月12日,灵武法院民二庭受理原告银川某汽车服务公司与被告乔某、赵某、辽宁省某运输车队、辽宁省某保险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7月18日,被告乔某驾驶被告赵某所有的辽PE1376(辽PH456挂)号车辆沿青银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1478KM+640M路段,与梁某驾驶的川AOU171号车辆、鲁某驾驶的宁AC9899号车辆发生碰撞,后又与王某驾驶的宁AEJ323号车辆、胡某驾驶的宁AP6233号车辆发生二次碰撞。造成乘车人汤某死亡、陈某受伤及数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事故首次碰撞被告乔某承担同等责任,梁某、鲁某承担同等责任;对事故二次碰撞被告乔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由原告承担了对川AOU171号车辆、宁AC9899号车辆、宁AEJ323号车辆、宁AP6233号车辆的维修。被告乔某及辽PE1376(辽PH456挂)投保的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被告辽宁省某运输车队是机动车行驶证的所有人,因此要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原告银川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将乔某、赵某、辽宁省某运输车队、辽宁省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在开庭前给被告辽宁省某保险公司做调解工作,让被告保险公司认识到应该赔偿原告银川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及另一被告赵某的损失。原、被告双方在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