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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秀普法丨同是替人还债,为何一个能追、一个追不回?

王某攥着一胜一败两份判决书走进灵武法院,满脸不解。

“法官!我这两个案子差不多,为啥判决结果却完全不一样?”王某的声音里带着一些气愤。

承办法官接过两份判决书仔细翻看。两个案子的核心事实确实高度相似:王某为他人债务做了保证人,债务人还不上钱,他替债务人把欠款全部还清,随后起诉其他共同保证人,要求分摊代偿款。

2019年的那份判决,王某胜诉——法院支持他的诉求,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代偿款。

近期的判决,王某败诉——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代偿风险需自行承担。

“是判错了还是裁判标准不一样?我实在想不通!”王某急切地追问。

面对当事人的不解,承办法官给出了解释:两份判决都没错,也不是裁判尺度不统一,而是担保相关法律发生了根本性调整——王某是拿旧规则套了新案件。

旧法规定:强制风险共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019年,王某的案子适用的是保证人默认风险共担原则,这也是当时他能胜诉的原因。

新法解读:自愿约定 权责自担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到王某的案子,并不符合以上情形:几名保证人系各自单独出具担保手续,彼此之间没有书面追偿约定,也没有在同一份担保文件上共同签字。用新法的尺子一量,王某的情况不符合任何一条法定追偿条件,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诉求。

承办法官把法条摆出来逐条对照,细心讲解,王某的情绪慢慢平复,逐渐理解了新旧法律变化带来的裁判差异:他不是被区别对待,只是踩在了法律变革的分水岭上——旧案适用旧法,新案撞上新规,结果自然不同。两份判决一胜一败,看似矛盾,实则是立法理念与时俱进的体现。

法官普法

担保签字事关重大。多人共同担保时,如果希望将来代偿后能由保证人共同分摊风险,一定要在担保文件里书面写明相互追偿条款以及责任分担比例。倘若没有相关约定,依据现行担保制度,代偿风险只能自行承担,仅能向债务人主张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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