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286元购买正版网课,学完后以19.99元在二手平台转卖,通过网盘向买家发送全部内容,实际获利仅18.89元。看似普通的“回血”操作,却让李某被版权方告上法庭,面临1万元的索赔。近日,灵武法院西郊法庭审理了这起典型的网络课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数字产品“二手转卖”热潮敲响警钟。
个人学习√,公开传播×
2025年5月,李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一套售价286元的网络课程,经学习并通过考试后,李某便将课程挂网转卖。版权方某教育科技公司购买课程后发现,李某转卖的课程与该公司拥有正版版权的课程完全一致。版权方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李某则辩称购课系个人学习,因不再使用才转卖,无侵权故意,且获利微薄,接到通知后已立即下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有定义,使用不越界
经灵武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李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二手平台上架销售并通过网盘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课程,侵犯了版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李某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突破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使用边界,获利多少、主观过错仅影响赔偿数额,不影响侵权定性。
经法院调解,被告李某与原告版权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范围内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买课≠买版权,数字网课区别于实体书籍
法官特别提醒:第一,买课不等于“买断版权”,仅获得个人学习使用权,无转售权及传播权;第二,“二手转卖”不适用于数字产品。实体商品的二手交易受“权利穷竭”原则保护,但数字作品可无限复制、传播成本极低,每次传播都构成一次新的侵权行为;第三,合理使用有严格边界,“为个人学习使用”是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但一旦将作品分享至公共平台,就突破了合理使用边界,获利微薄、情节轻微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知识付费时代,尊重版权就是守护创新价值的生命线。灵武法院将继续聚焦网络空间知识产权治理难点,依法惩治网络盗版、擅自传播数字作品等侵权行为,切实维护网络空间清朗秩序,为在线教育、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广大网民也应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不购买、不传播盗版数字产品,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