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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秀论坛丨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以未实际入住为由拒交物业费的争议分析报告

争议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追索物业费,业主抗辩房屋已经交付,但本人并未实际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据此拒绝交纳全部或者部分物业费。基层法院审理该类案件裁判尺度尚不统一:未入住是否构成物业费减免的法定事由;房屋空置状态下,业主能否行使抗辩权拒缴物业费;是否应当酌情降低物业费收费比例,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高频争议问题。

不同观点:

观点一:房屋空置不构成拒交、少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多数裁判观点)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1.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公共性,服务对象是整个小区公共区域,并非针对每户业主专属服务。保洁、安保、绿化、公共设施维护不因个别业主不在此居住而停止提供。

2.房屋完成交付,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即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房屋空置、没有实际居住,不属于法定减免情形。

3.除非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空置房可以打折,否则应当全额支持物业企业物业费诉讼请求。

观点二:房屋长期空置,应当酌情酌减部分物业费(部分地方法院裁判观点)

1.业主未实际入住,没有产生生活垃圾,不使用电梯、楼道等部分共用设施,客观上减少部分物业服务资源消耗,按照公平原则,应当适当减免物业费。

2.部分地区出台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空置房屋可以按一定比例交纳物业费,有地方性规范作为裁判参考。

3.完全不考虑空置事实,全部全额收取,对长期空置业主存在利益失衡,可结合空置时长,酌情扣减10%—30%物业费。

观点三:区分空置原因作出差异化裁判

如果因开发商交房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入住,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业主自身原因不去居住,不支持减免。该观点将空置产生原因作为裁判前置审查要件。

倾向意见:

笔者倾向采纳第一种观点,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存在违约情形,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空置房优惠的前提下,业主仅以房屋未实际入住、未居住为由,请求拒交或者酌减物业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物业服务指向小区公共利益,属于整体性服务,业主是否实际居住,不改变物业服务已经客观提供的事实。民法典明确将 “未接受服务” 排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合法抗辩事由。

2.地方性法规对空置房减免作出规定的,仅在本辖区审理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无地方性规定,不能直接以空置为由自由裁量扣减物业费。

3.应当区分:业主抗辩理由不是 “没有入住”,而是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达标、公共设施长期不维护,该情形属于正当抗辩,可以据实扣减物业费。

4.例外处理:案件调解阶段,可以引导双方就空置房屋物业费进行协商打折;判决结案,无合同约定、无法规依据,不得主动酌情降低收费标准。

实务提示:庭审中应当向业主释明,应当就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提交证据,仅仅提交房屋空置照片、未入住证明,不足以对抗物业费给付义务。

相关案例:

1.(2025)苏 03 民终 821 号:业主案涉房屋收房后长期空置,主张未入住应当少交物业费。二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业主并未举证物业公司服务存在违约,仅以未实际居住为由请求减免物业费,不予支持,判决全额支付物业费。

2.(2024)鲁 07 民终 1146 号:当地物业管理条例对空置房屋物业费有明确规定,法院参照地方条例,对空置期间物业费予以按比例酌减。

3.(2025)陕 01 民终 3679 号:业主提交房屋空置证据,但未提交物业服务瑕疵证据,一审酌减物业费,二审改判,认为无法律与合同依据,撤销改判业主全额承担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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