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追索物业费,业主抗辩房屋已经交付,但本人并未实际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据此拒绝交纳全部或者部分物业费。基层法院审理该类案件裁判尺度尚不统一:未入住是否构成物业费减免的法定事由;房屋空置状态下,业主能否行使抗辩权拒缴物业费;是否应当酌情降低物业费收费比例,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高频争议问题。
不同观点:
观点一:房屋空置不构成拒交、少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多数裁判观点)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1.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公共性,服务对象是整个小区公共区域,并非针对每户业主专属服务。保洁、安保、绿化、公共设施维护不因个别业主不在此居住而停止提供。
2.房屋完成交付,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即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房屋空置、没有实际居住,不属于法定减免情形。
3.除非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空置房可以打折,否则应当全额支持物业企业物业费诉讼请求。
观点二:房屋长期空置,应当酌情酌减部分物业费(部分地方法院裁判观点)
1.业主未实际入住,没有产生生活垃圾,不使用电梯、楼道等部分共用设施,客观上减少部分物业服务资源消耗,按照公平原则,应当适当减免物业费。
2.部分地区出台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空置房屋可以按一定比例交纳物业费,有地方性规范作为裁判参考。
3.完全不考虑空置事实,全部全额收取,对长期空置业主存在利益失衡,可结合空置时长,酌情扣减10%—30%物业费。
观点三:区分空置原因作出差异化裁判
如果因开发商交房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入住,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业主自身原因不去居住,不支持减免。该观点将空置产生原因作为裁判前置审查要件。
倾向意见:
笔者倾向采纳第一种观点,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存在违约情形,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空置房优惠的前提下,业主仅以房屋未实际入住、未居住为由,请求拒交或者酌减物业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物业服务指向小区公共利益,属于整体性服务,业主是否实际居住,不改变物业服务已经客观提供的事实。民法典明确将 “未接受服务” 排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合法抗辩事由。
2.地方性法规对空置房减免作出规定的,仅在本辖区审理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无地方性规定,不能直接以空置为由自由裁量扣减物业费。
3.应当区分:业主抗辩理由不是 “没有入住”,而是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达标、公共设施长期不维护,该情形属于正当抗辩,可以据实扣减物业费。
4.例外处理:案件调解阶段,可以引导双方就空置房屋物业费进行协商打折;判决结案,无合同约定、无法规依据,不得主动酌情降低收费标准。
实务提示:庭审中应当向业主释明,应当就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提交证据,仅仅提交房屋空置照片、未入住证明,不足以对抗物业费给付义务。
相关案例:
1.(2025)苏 03 民终 821 号:业主案涉房屋收房后长期空置,主张未入住应当少交物业费。二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业主并未举证物业公司服务存在违约,仅以未实际居住为由请求减免物业费,不予支持,判决全额支付物业费。
2.(2024)鲁 07 民终 1146 号:当地物业管理条例对空置房屋物业费有明确规定,法院参照地方条例,对空置期间物业费予以按比例酌减。
3.(2025)陕 01 民终 3679 号:业主提交房屋空置证据,但未提交物业服务瑕疵证据,一审酌减物业费,二审改判,认为无法律与合同依据,撤销改判业主全额承担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