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隆德县法院出台《关于党组书记、院长不直接分管有关事项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对党组书记、院长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力度,加强人民法院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确保权力公开、公正、规范、透明运行。
方案强化党组成员分工分责制度,坚持党组书记、院长末位表态制度,落实院纪检组追责问效制度,对党组书记、院长分权限权,明确规定一把手不再主管财务管理、干部人事、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四项工作。
财务工作方面,实行分级负责和“会签制”,业务经费和行政经费分类管理、按需使用,专款专用,较大开支均须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副院长具体办理,办公室按季度对经费开支情况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干部人事方面,由分管副院长对干部的提拔任用、人员招录调入及岗位人事调整提出意见,报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方面,办公室提出计划,分管副院长审核并提交党组集体研究后实施。工程建设方面,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副院长牵头组建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联系工程立项审计、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等所有事宜。党组书记、院长对上述事项仅有一票之权,但需负全程监督审核把关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