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未参保工伤纠纷,及时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刘某拿到了工伤待遇赔偿,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2021年3月,刘某经人介绍进入宁夏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安装工工作,该公司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4月,刘某在工地取料过程中从楼上摔下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了刘某的伤残等级和停工留薪期。2023年3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刘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作出仲裁裁决书,但刘某与宁夏某公司均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两案合并审理。
开庭审理后,法官认为该案案情清楚,依法向宁夏某公司释明: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宁夏某公司未给刘某缴纳工伤保险,刘某发生事故后,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作为用人单位的宁夏某公司应当依法向刘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过法官坚持不懈的释法明理和主持调解,宁夏某公司同意与刘某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宁夏某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9万余元。
法官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刘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宁夏某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刘某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等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通过此起案件,法官也郑重提醒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增强劳动者预防工伤事故的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工伤和职业伤害,依法维护职工工伤保障权益。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