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马武)马某与某建筑材料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经两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后,该建筑材料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马某遂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并对其公司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为规避执行,该公司在账户被冻结后停止对公进账,却仍正常销售生产材料、私下走账,刻意逃避债务履行。
综合考量被执行人企业产品库存量大,且需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一方面向被执行人详细释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其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固定其私下走账、规避执行的相关证据,形成执行震慑。最终,该公司迫于法律压力主动履行了全部案件义务。
本次执行不仅彰显了该院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更是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坚持“零容忍”的强硬态度。通过精准核查线索、依法适用惩戒等,破除执行障碍,全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同时,该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审慎施策,杜绝机械执法,在刚柔兼顾中平衡司法权威与企业经营发展,以精准执行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