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审判动态
酒后驾车溺亡 同饮者要担责

  

               酒后驾车溺亡  同要担责

          ——红寺堡法院调解一起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赔偿案

通讯员:赵旭沛 

临近年底,很多人都喜欢和亲朋好友聚一聚,再喝上几瓶小酒助兴殊不知喜剧变悲剧,亲友对簿公堂。近日,红寺堡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共同饮酒致人损害案,4名被告赔偿与其一起喝酒后驾车溺亡的某某亲属8万元。

20178月16日彭阳县人马某某途径红寺堡区,便请其侄子马某、堂弟马某、朋友某某、4人在一家烤店喝酒聊天,直至第二日凌晨4时才离开。期间,除堂弟马某1人喝果啤外,其余4人共喝了36瓶500ml的西夏X5啤酒散场后,马某某独自车离开行驶至红寺堡区太阳山镇买河村四泵站附近时驶离路基掉入旁侧的水渠内不幸溺亡。料理丈夫的后事妻子马某将与其丈夫同桌饮酒的某某4人一并告上了法庭,认为他们与其丈夫同桌饮酒,尽到相互扶助、提醒义务,也未制止其丈夫酒后驾车,最终造成了天人永隔的惨剧,要求4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费用130余

最终红寺堡法院法官调解被告马某甲和某分别赔偿了死者各项损失30000元、被告海某某、马某分别赔偿了死者各项损失10000元,共计80000元整。

法官说法: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有以下四种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二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亦只是相应的;三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 责任编辑:
☆ 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