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故意杀人犯张某某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对被告人张某某减刑。

被告人张某某1969年8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介休市绵山镇焦家堡村,因家庭经济困难,从小离开双亲流浪生活。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流浪到固原,居住在固原市原州区东关路通用机械厂南侧一废弃房内,以捡拾破烂为生。
2015年5月中旬,靠打工为生的被害人王某某便来到被告人张某某的住处一同居住。
2015年5月3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在饮酒过程中,双方因借钱之事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害怕被被害人王某某打死,便产生杀死被害人王某某的念头,遂持铁锹将被害人王某某打倒,后持菜刀朝王某某的头部、面部、四肢等部位乱砍,当被害人王某某求饶时,被告人张某某亦未停止,又持木棒继续殴打,后害怕被害人王某某没有死亡,又用菜刀朝被害人头部、身体上猛砍,形成70多处伤,当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
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为隐匿罪证,将王某某用人力三轮车拉运至固原市火车站西侧公园内一下水井内丢弃,并搬离作案现场至固原市原州区固胡路东侧的一废弃房内居住。一周后,经警方侦查锁定,将其在居住屋内逮捕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用锐器、钝器多次外力作用,至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系他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因琐事持铁锹、菜刀、木棒杀死被害人,并移尸转移现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其限制减刑。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通讯员 赵军万)